-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3/6/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Abemaciclib 9.107.Abemaciclib (如 Verzenio):(113/3/1、113/6/1) 1.併用內分泌療法(tamoxifen 或芳香環酶抑制劑),作為荷爾蒙受體(HR)陽性(ER 或 PR>30%)、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淋巴結陽性,高復發風險之早 期乳癌成年女性病人的輔助療法,須符合下列高復發風險條件之一(113/3/1、 113/6/1): (1)pALN (positive axillary lymph nodes,陽性腋下淋巴結) ≥4。 (2)pALN (陽性腋下淋巴結)為1-3 且腫瘤大小≥5 cm。 (3)pALN (陽性腋下淋巴結)為1-3 且腫瘤細胞分化第3級。 2.使用前,須接受標準之化學及放射輔助治療方可申請使用。使用中,若疾病惡化須停 止使用且不得再使用其他 CDK4/6抑制劑。 3.使用前,僅能接受最多12週的內分泌治療,且應於手術切除後16個月內接受本品治 療。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4週須再次申請並檢附療效評估資料,若疾病有惡化情 形須停止使用。 5.每日至多使用2錠,使用不得超過2年。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3/3/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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