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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ctinib

商品例:Alecensa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3/6/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Alectinib

9.60.Alectinib(如 Alecensa):(106/11/1、108/12/1、111/2/1、111/8/1、112/11/1、
113/6/1)
1. 適用於 ALK 陽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108/12/1、111/8/1)
2.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
(2)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 ALK 突變檢測
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08/12/1、111/2/1、
113/6/1)
(3)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
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 X 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蹤其作為評
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112/11/1)
3. Alectinib 與 ceritinib、crizotinib、brigatinib、lorlatinib 用於 ALK 陽性之
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時,僅得擇一使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嚴重不良
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108/12/1、111/8/1、112/11/1)
4. 每日最大劑量限1200mg。(108/1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6/11/1108/12/1111/2/1111/8/1112/11/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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