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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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Bendamustine 9.42.Bendamustine(如 Innomustine):(101/10/1、103/2/1、108/10/1、113/2/1) 1.以本品作為第一線治療,限用於 Binet C 級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病人(CLL)或 Binet B 級併有免疫性症候(如自體免疫性溶血、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瘢症等)相關疾病之 CLL 病人。 2.用於 B-細胞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LL)病患 Binet B 及 C 之第二線治療,在經歷至少 一種標準內容的烷化基藥劑(alkylating agent)治療方法無效,或治療後雖有效 但隨後疾病又繼續惡化進展的病人。 3.曾接受至少一種化療之和緩性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六個月內曾以 rituximab 治療失 敗之單一治療。(103/2/1) 4. 合併 rituximab 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 CD20陽性、第 III/IV 期和緩性非何杰 金氏淋巴瘤。(108/10/1) 5. 合併 rituximab 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不適合自體幹細胞移植的第 III/IV 期被套 細胞淋巴瘤。(108/10/1) 6.可與 polatuzumab vedotin 和 rituximab 併用,適用於第三線治療復發型 (relapsed)或難治型(refractory)且未曾接受及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瀰漫 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DLBCL)成年病人,患者需符合 polatuzumab vedotin 之藥品 給付規定。(113/2/1) 7.不得與 fludarabine 合併使用。(103/2/1) 8.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最多六個(月)療程;若為依前述第6項與 polatuzumab vedotin 和 rituximab 併用時,每次申請最多3個療程,且最多給付6個 療程。(101/10/1、113/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1/10/1103/2/1108/10/1113/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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