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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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Bosutinib 9.132.Bosutinib(如 Bostini):(115/2/1) 1.第一線使用: (1).治療新診斷的費城染色體陽性之慢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的成人病人。 (2).限每日最大劑量400mg。 2.第二線使用: (1).治療患有慢性、加速或急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對先前經 imatinib 400mg(含)以上治療後有抗藥性或無耐受性的成人病人。 (2).需檢送病歷及對 imatinib 耐受性不良或無效的證明。 (3).每日最大劑量500mg,惟接受起始劑量而未達到維持血液學、細胞遺傳學或分子 反應,且未出現第3級或以上不良反應的病人,可進行遞增劑量,每日以最大劑量 600mg 為限。 3.1~2項規定內之疾病診斷或追蹤若需依據基因檢測報告,則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 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4.Bosutinib、nilotinib 與 dasatinib 不得合併使用。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5/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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