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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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Brentuximab vedotin 9.56. Brentuximab vedotin(如 Adcetris):(105/10/1、106/4/1、109/2/1、 111/2/1、114/12/1) 限用於成人患者: 1.何杰金氏淋巴瘤(HL):(111/2/1) (1)與 doxorubicin、vinblastine 和 dacarbazine 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 且 IPS (International Prognostic Score)為4-7 分的 CD30+第 IV 期何杰金氏 淋巴瘤(HL)成人病人。(111/2/1) (2)CD30+何杰金氏淋巴瘤(HL)病患接受 ASCT 後仍具有高復發風險之病患:需先前 未曾使用過本品,並於 ASCT 前具有下列任一危險因子者:(109/2/1) Ⅰ.對於第1線治療未達完全緩解。 Ⅱ.第1線治療結束後12個月內復發或惡化。 Ⅲ.ASCT 前出現的復發具有淋巴結外侵犯。 (3)治療復發或頑固型 CD30+何杰金氏淋巴瘤(HL): Ⅰ.已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ASCT),或 Ⅱ.無法使用 ASCT 或多重藥物化療,且先前至少已接受兩種治療。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前述(1)之病患:首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 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 停止使用。健保給付以6個療程為上限。(111/2/1) Ⅱ.前述(2)之病患:每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疾病無惡化之 評估資料,若病情惡化即須停止使用。曾依本項核准使用之病患,若之後疾 病惡化或復發後將不再給付本藥品。(109/2/1、111/2/1) Ⅲ.前述(3)之病患:每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 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4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 止使用。(106/4/1、109/2/1、111/2/1) Ⅳ.同一病患於前述(1)、(2)及(3)之終身給付療程數以總共16個療程為上 限。(111/2/1) 2.全身性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systemic anaplastic large cell lymphoma; sALCL):(111/2/1) (1)與 cyclophosphamide、doxorubicin 和 prednisone 併用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 治療且為 ALK 陰性的全身性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systemic anaplastic large cell lymphoma;sALCL)成人病人。(111/2/1) (2)治療復發或頑固型全身性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systemic anaplastic large cell lymphoma;sALCL)。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Ⅰ.前述(1)之病患:首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 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 止使用。健保給付以6個療程為上限。(111/2/1) Ⅱ.前述(2)之病患:每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療結果 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4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須停 止使用。(106/4/1、109/2/1、111/2/1) Ⅲ.同一病患於前述(1)及(2)之終身給付療程數以總共16個療程為上限。 (111/2/1) 3.CD30+皮膚 T 細胞淋巴瘤(CTCL):(111/2/1、114/12/1) (1)單獨用於先前已接受照光療法與至少一種注射型(含血管內注射、肌肉內注射、 皮下注射等)之全身性化學藥物治療的 CD30+皮膚 T 細胞淋巴瘤(CTCL)成人病 人,病人須診斷為蕈狀肉芽腫 (MF,第ⅡB 期或以上)、Sezary 症候群(SS)或原 發性皮膚退行分化型大細胞淋巴瘤(pcALCL),且 CD30需於超過10%的腫瘤細胞 呈現陽性。(111/2/1、114/12/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首次申請療程以4個療程為限,再申請應檢附前次治 療結果評估資料。若病人病情已達完全緩解,得再給付2個療程;若病情惡化即 須停止使用。健保給付以6個療程為上限。(111/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5/10/1106/4/1109/2/1111/2/1114/1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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