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最後核對日期:

Brigatinib

商品例:Alunbrig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3/6/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Brigatinib

9.82.Brigatinib (如 Alunbrig):(109/8/1、111/8/1、112/11/1、113/6/1)
1. 適用於 ALK 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111/8/1、113/6/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I.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
II. 初次申請時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及 ALK 突
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III. 再次申請時並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 X 光
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 X 光檢查,每3個月需追
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
次申請。(112/11/1)
(2)Brigatinib 與 alectinib、ceritinib、crizotinib、lorlatinib 用於 ALK 陽
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時,僅得擇一使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
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112/11/1)
2. 適用於在 crizotinib 治療中惡化之 ALK 陽性的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需
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3.每日最大劑量限180mg。(111/8/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9/8/1111/8/1112/11/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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