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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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Cabozantinib 9.74.Cabozantinib (如 Cabometyx): (108/12/1、110/12/1、114/8/1) 1.腎細胞癌(108/12/1、110/12/1) (1)適用於未曾接受過治療的中度/重度風險晚期腎細胞癌病人。(110/12/1) Ⅰ.無效後則不給付 temsirolimus。 Ⅱ.病人若對藥物產生耐受性不佳(intolerance),則以原來藥物減量為原則,若 嚴重耐受性不佳,可以換其他 TKI。 (2)適用於先前經抗血管新生療法 (anti-angiogenic therapy)治療無效的晚期腎細 胞癌病人。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 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110/12/1) (4)病人於第一線使用本藥物後再復發或惡化時,不得再次申請使用。(110/12/1) 2.甲狀腺癌(114/8/1) (1)適用於治療成人及12歲以上兒童曾接受 VEGFR 標靶治療後惡化、放射碘治療無效 或不適用放射碘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分化型甲狀腺癌病人。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 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3.每日限用1粒。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8/12/1110/12/1114/8/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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