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最後核對日期:

Dasatinib

商品例:Sprycel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5/2/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Dasatinib

9.30.Dasatinib(如 Sprycel):(98/1/1、102/4/1、104/12/1、110/5/1、113/6/1、
115/2/1)
限用於
1.第一線使用(102/4/1、104/12/1、110/5/1):
(1)治療新診斷的費城染色體陽性之慢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的成人。
(2)併用化療適用於新診斷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Ph+ ALL)之1歲以上兒
童病人,無疾病惡化時的維持治療限使用2年。(110/5/1)
2.第二線使用(104/12/1):
(1)治療患有慢性、加速或急性期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對先前經 imatinib 400mg(含)
以上治療後有抗藥性或無耐受性的成人。
(2)治療患有費城染色體陽性急性淋巴性白血病,且對先前經 imatinib 400mg(含)以
上治療後有抗藥性或無耐受性的成人。
(3)需檢送病歷及對 imatinib 耐受性不良或無效的證明(104/12/1)。
3.治療患有慢性期費城染色體陽性慢性骨髓性白血病(Ph+ CML) 之1歲以上的兒童病
人。(110/5/1)
4.1~3項規定內之疾病診斷或追蹤若需依據基因檢測報告,則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
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5.Dasatinib、nilotinib 與 bosutinib 不得合併使用。(115/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8/1/1102/4/1104/12/1110/5/1113/6/1115/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Powered by: JIL, TVGH Dep of Oncolog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