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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tabine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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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Decitabine

9.96.Decitabine:(111/5/1)
1.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高危險性病患: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 with excess
blasts, RAEB)、轉變中的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EB in transformation,
RAEB-T)、及慢性骨髓單核細胞性白血病(chronic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CMMoL)。
2.初次申請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續用本藥品不需再事前審查,惟病歷應留存確診之病理或影像診斷證明等報告,並
記錄治療相關臨床資料。病患倘病情惡化至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即應停藥。
4.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之定義:骨髓芽細胞(myeloblast)大於30%。
5.本藥品與 azacitidine 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使用本藥品無
效後,不得再申請 azacitidine。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1/5/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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