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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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Decitabine 9.96.Decitabine:(111/5/1) 1.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高危險性病患: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 with excess blasts, RAEB)、轉變中的頑固性貧血併有過量芽細胞(RAEB in transformation, RAEB-T)、及慢性骨髓單核細胞性白血病(chronic myelomonocytic leukemia, CMMoL)。 2.初次申請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續用本藥品不需再事前審查,惟病歷應留存確診之病理或影像診斷證明等報告,並 記錄治療相關臨床資料。病患倘病情惡化至急性骨髓性白血病即應停藥。 4.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之定義:骨髓芽細胞(myeloblast)大於30%。 5.本藥品與 azacitidine 僅能擇一使用,除因耐受性不良,不得互換。使用本藥品無 效後,不得再申請 azacitidine。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1/5/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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