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3/6/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Entrectinib 9.93.Entrectinib (如 Rozlytrek):(110/7/1、113/6/1) 1.單獨使用於 ROS-1陽性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成人病人。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13/6/1) (1) 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以及符合診斷之 ROS-1 突變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2) 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並 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4週後,需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 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 X 光檢查,每隔8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 的影像(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即不得再次申請。 3.Entrectinib 與 crizotinib 用於 ROS-1陽性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時,僅得擇一使 用,除因病人使用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不得互換。 4.每日最大劑量限600mg。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0/7/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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