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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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Eribulin 9.48.Eribulin(如 Halaven):(103/12/1、106/11/1、108/12/1、110/2/1) 1.轉移性乳癌: (1)用於治療轉移性乳癌患者且先前曾接受過 anthracycline 和 taxane 兩種針對轉 移性乳癌之化學治療輔助性治療。 (2)每3個療程需進行療效評估,病歷應留存評估紀錄,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106/11/1) (3)Eribulin 與 ixabepilone 用於治療上述之轉移性乳癌患者時,僅得擇一使用, 且不得互換(eribulin 限用於未曾使用過 ixabepilone 之病患)。(110/2/1) 2.脂肪肉瘤:(108/12/1) (1)限單獨使用於治療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脂肪肉瘤成人患者,且先前應至少接受 一次含 anthracycline 之全身化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以3個療程為限,再次申請時應檢附前次治 療結果評估資料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3/12/1106/11/1108/12/1110/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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