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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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及5mg 9.36.2.Everolimus 2.5mg 及5mg(如 Votubia):(102/1/1、106/4/1、111/2/1) 1.治療患有結節性硬化症(tuberous sclerosis)之腦室管膜下巨細胞星狀瘤(SEGA: subependymal giant cell astrocytoma): (1)限併有水腦症狀或其他顯著神經學症狀,且經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評估不適合接受 或無法以外科切除手術的患者使用。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申請時需檢送影像檢查 資料。 (3)申請續用時,除需檢送治療前後之影像資料,且再經神經外科專科醫師評估,其 仍不適合接受或無法以外科切除手術者,始得續用。 (4)用藥後,若病情無法持續改善或疾病已惡化,則不予同意使用。 2.結節性硬化症併有腎血管肌脂肪瘤之成年病患,且需符合以下條件(106/4/1、 111/2/1): (1) 限18歲以上病人,其腎血管肌脂肪瘤最長直徑已達4cm(含)以上且仍有持續進展 之證據,且曾有發生臨床上有意義之出血或確認病灶有血管瘤(aneurysm)直徑 ≥5mm 者,病灶不只一處,且經腎臟或泌尿專科醫師評估無法以外科手術或動脈栓 塞治療,或經動脈栓塞治療或外科手術後無效或復發者(111/2/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申請時需檢送影像檢查 (CT 或 MRI)資料。 (3)使用後需每24週評估一次,申請續用時,除檢送治療前之影像資料,需檢送治療 後(第24週、48週、72週…等)之影像檢查資料,若腫瘤總體積較治療前降低 30%(含)以上,且無新增直徑1公分以上的腫瘤或 grade2(含)以上腫瘤出血併發 症,始得申請續用。(註:腫瘤出血併發症分級(grading)定義依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CTCAE), version4.0.) (4)限每日最大劑量為10mg。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2/1/1106/4/1111/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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