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06/11/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Fludarabine 9.21.Fludarabine(如 Fludara Oral, Film-Coated Tablet 及 Fludara Lyophilized IV Injection):(92/12/1、93/3/1、94/10/1、99/10/1、106/11/1) 1.用於 B-細胞慢性淋巴性白血病(CLL)病患的起始治療及 CLL 與低惡性度 B 細胞非何 杰金氏淋巴瘤(Indolent B-Cell NHL)病患,歷經至少一種標準內容的烷化基藥劑 (alkylating agent)的治療方法都無效,或治療後雖有效但隨後疾病又繼續惡化 的病人。 2.以本品作為第一線治療,限用於(94/10/1)。 (1)Rai Stage Ⅲ/IV(或 Binet C 級)之 CLL 病人。若用於 Rai Stage I/II(或 Binet A/B 級)併有疾病相關免疫性症候(如自體免疫性溶血、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瘢症 等)的病人時,需經過至少一種標準的烷化基劑治療無效或病情惡化者。 (2)每3個療程需進行療效評估,病歷應留存評估紀錄,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106/11/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2/12/193/3/194/10/199/10/1106/11/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Powered by: JIL, TVGH Dep of Oncolog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