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0/2/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Ixabepilone 9.88.Ixabepilone (如 Ixempra):(110/2/1) 1.限 Ixabepilone 合併 capecitabine 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患者,需符合以下 條件之一: (1)對 taxane 有抗藥性且無法接受 anthracycline 治療者。 (2)對 taxane 及 anthracycline 治療無效者。 2.每3個療程需進行療效評估,病歷應留存評估紀錄,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3.Ixabepilone 與 eribulin 用於治療上述之轉移性乳癌患者時,僅得擇一使用,且不 得互換(ixabepilone 限用於未曾使用過 eribulin 之病患)。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0/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Powered by: JIL, TVGH Dep of Oncolog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