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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atinib

商品例:Tykerb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4/2/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Lapatinib

9.47.Lapatinib(如 Tykerb):(103/9/1、106/11/1、110/2/1、114/2/1)
1.與 capecitabine 併用,使用於曾接受 anthracycline, taxane 以及 trastuzumab 治
療後病況惡化之轉移性乳癌併有腦部轉移,且為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病
人。
2.每3個月需進行療效評估,病歷應留存評估紀錄,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106/11/1)
3. Lapatinib、trastuzumab emtansine 和 trastuzumab deruxtecan 僅能擇一給付,
不得互換。(110/2/1、114/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3/9/1106/11/1110/2/1114/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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