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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itumumab

商品例:Vectibix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5/2/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Panitumumab

9.53.Panitumumab(如 Vectibix):(105/4/1、107/6/1、110/6/1、113/6/1、115/2/1)
1. 與 FOLFOX(folinicacid/ 5-fluorouracil/oxaliplatin)或 FOLFIRI(folinic
acid/ 5-fluorouracil/irinotecan)合併使用於治療 RAS 原生型(wild-type)之轉
移性直腸結腸癌病人之第一線治療。需檢附 All-RAS 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且需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98/8/1、110/6/1、113/6/1、
115/2/1)
(1)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Panitumumab 與 cetuximab 二者僅能擇一使用。 (107/6/1、115/2/1)
(3)本藥品不得與 bevacizumab 併用。(107/6/1)
(4)經手術完全切除(R0切除)且查無轉移病灶者不得申請給付。(115/2/1)
2.治療已接受過含 5 fluorouracil 、 irinotecan 及 oxaliplatin 二線以上之細胞
毒性治療失敗、RAS 原生型(wild-type)的轉移性直腸結腸癌的病人。需檢附 All-
RAS 基因突變分析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115/2/1)
(1)病人先前未曾接受過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藥品治療。
(2)本藥品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9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使用總療程以 18 週為上限。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5/4/1107/6/1110/6/1113/6/1115/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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