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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etrexed

商品例:Alimta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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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Pemetrexed

9.26.Pemetrexed(如 Alimta):(95/3/1、95/7/1、97/11/1、98/9/1、103/4/1、103/9/1、
106/11/1、111/2/1、114/6/1、114/8/1、114/10/1)
1.限用於
(1)與 cisplatin 併用於惡性肋膜間質細胞瘤。
(2)以含鉑之化學療法治療或70歲以上接受過第一線化學治療,但仍失敗之局部晚期或
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病患(顯著鱗狀細胞組織型除外)之單一藥物治療。(95/7/1、
97/11/1、98/9/1、111/2/1)
(3)與含鉑類之化學療法併用,作為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顯著鱗狀細胞
組織型除外)之第一線化療用藥,且限用於 ECOG 為0~1之病患。(98/9/1)
(4)pemetrexed(限使用 Pexeda、Apeta 或 Pemetrexed Sandoz)與 pembrolizumab 與含鉑
類之化學療法併用於轉移性,不具有 EGFR/ALK/ROS-1腫瘤基因異常的非鱗狀非小細
胞肺癌的第一線治療,患者需符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之藥品給付規定。(114/6/1、
114/8/1)
(5)與amivantamab及carboplatin併用於罹患帶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 exon 20插
入突變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的成人病人,作為第一線治療。
(114/10/1)
2.每4個療程需進行療效評估,病歷應留存評估紀錄,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103/4/1、103/9/1、106/11/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5/3/195/7/197/11/198/9/1103/4/1103/9/1106/11/1111/2/1114/6/1114/8/1114/10/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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