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3/6/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Pemigatinib 9.98.Pemigatinib (如 Pemazyre):(112/5/1、113/6/1) 1.適用於成人接受過全身性藥物治療、腫瘤具有 FGFR2融合或重排、不可手術切除的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肝內膽管癌。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需檢附腫瘤組織具有 FGFR2基因融合或重排之 基因變異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3/6/1) 3.核准後每12週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料證實無疾病惡化,才可 繼續使用。 4.每日限處方1粒。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2/5/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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