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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tuzumab

商品例:Perjeta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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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Pertuzumab

9.70. Pertuzumab(如 Perjeta):(108/5/1、108/12/1、112/8/1、113/12/1、114/1/1、
114/5/1、114/12/1)
1.本藥品與 trastuzumab 及化學療法併用於具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且具
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病人(113/12/1、114/5/1、
114/12/1)
(1)使用於術前輔助治療,經外科手術後達病理上完全緩解者(pCR),得繼續使用至
18個療程為上限。
(2)若未接受術前輔助治療,即先行手術者,可給予術後輔助治療,以18個療程為使
用上限。
(3)下列I~Ⅲ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之總療程合併計算,依藥品仿單記載以18個療程
為上限:
I: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
Ⅱ:trastuzumab
Ⅲ: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 Phesgo)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
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113/12/1、114/5/1)
2.轉移性乳癌(108/5/1、108/12/1、112/8/1、113/12/1)
(1)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及 docetaxel 併用於治療轉移後未曾以抗 HER2或化
學療法治療之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轉移性乳癌病人。(108/12/1、
112/8/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8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
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18個月為限。(108/5/1)
(3)下列I~Ⅱ使用於轉移性乳癌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18個月為上限
(113/12/1):
I: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
Ⅱ: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 Phesgo)
(4)先前於早期乳癌已使用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或使用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 Phesgo)者,不得再次申請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惟於早期乳癌治療結束至首次疾病復發轉移時間超過12個月以
上者得再次申請。(113/1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8/5/1108/12/1112/8/1113/12/1114/1/1114/5/1114/1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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