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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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Pertuzumab 9.70. Pertuzumab(如 Perjeta):(108/5/1、108/12/1、112/8/1、113/12/1、114/1/1、 114/5/1、114/12/1) 1.本藥品與 trastuzumab 及化學療法併用於具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且具 腋下淋巴結轉移但無遠處臟器轉移之早期乳癌病人(113/12/1、114/5/1、 114/12/1) (1)使用於術前輔助治療,經外科手術後達病理上完全緩解者(pCR),得繼續使用至 18個療程為上限。 (2)若未接受術前輔助治療,即先行手術者,可給予術後輔助治療,以18個療程為使 用上限。 (3)下列I~Ⅲ使用於外科手術前後之總療程合併計算,依藥品仿單記載以18個療程 為上限: I: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 Ⅱ:trastuzumab Ⅲ: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 Phesgo)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24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 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113/12/1、114/5/1) 2.轉移性乳癌(108/5/1、108/12/1、112/8/1、113/12/1) (1)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及 docetaxel 併用於治療轉移後未曾以抗 HER2或化 學療法治療之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轉移性乳癌病人。(108/12/1、 112/8/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8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 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18個月為限。(108/5/1) (3)下列I~Ⅱ使用於轉移性乳癌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18個月為上限 (113/12/1): I: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 Ⅱ: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 Phesgo) (4)先前於早期乳癌已使用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或使用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皮下注射複方製劑(如 Phesgo)者,不得再次申請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併用,惟於早期乳癌治療結束至首次疾病復發轉移時間超過12個月以 上者得再次申請。(113/12/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8/5/1108/12/1112/8/1113/12/1114/1/1114/5/1114/1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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