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3/6/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Regorafenib 9.51.Regorafenib(如 Stivarga):(104/9/1、105/8/1、107/12/1、108/6/1、110/5/1、 110/6/1、113/6/1) 1.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下列療法的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患者,療法包括 fluoropyrimidine、oxaliplatin、irinotecan 為基礎的化療,和抗血管內皮生 長因子(anti-VEGF)等療法;若 K-ras 為原生型(wild type),則需再加上接受過 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anti-EGFR)療法。需檢附 All-RAS 基因突變分析檢測結果 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110/6/1、113/6/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 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2.胃腸道間質瘤(GIST) (105/8/1) (1)先前曾接受 imatinib 與 sunitinib 治療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的胃腸 道間質瘤患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 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 3.肝細胞癌(HCC):(108/6/1、110/5/1) (1)適用於曾接受 sorafenib 治療失敗後之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 或局部治療失敗之 Child-Pugh A class 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12週為限,之後每8週評估一次。 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3)每日至多處方4粒。 (4)Regorafenib 與 ramucirumab、nivolumab 僅能擇一使用,不得互換。(110/5/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4/9/1105/8/1107/12/1108/6/1110/5/1110/6/1113/6/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Powered by: JIL, TVGH Dep of Oncolog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