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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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Repotrectinib 9.131.Repotrectinib(如 Augtyro):(115/2/1) 1.單獨給付於在 crizotinib 或 entrectinib 治療中惡化之 ROS1陽性之局部晚期或轉移 性非小細胞肺癌的成人病人。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需檢具確實患有非小細胞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查報告,以及符合診斷之ROS-1突變 檢測報告,且需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之通則十二。 (2)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以3個月為限,再次申請時需附上治療後相關臨床資料,如給藥 4週後,需追蹤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等影像檢查評估療效,往後每4週做胸部 X 光檢 查,每隔8週需追蹤其作為評估藥效的影像(如胸部 X 光或電腦斷層),若病情惡化 即不得再次申請。 3.每日最大劑量限320mg。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5/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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