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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注射劑 9.20.Rituximab 注射劑(如 Mabthera,不同劑型之適用範圍需符合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 應症):用於抗癌瘤部分(91/4/1、93/1/1、95/3/1、97/2/1、102/1/1、103/2/1、 103/9/1、104/6/1、106/9/1、111/6/1、113/2/1、113/12/1、115/5/1) 1.復發或對化學療效有抗性之低惡度 B 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91/4/1) 2.併用 polatuzumab vedotin 或 CHOP 或其他化學療法,用於 CD20抗原陽性之 B 瀰漫 性大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之病患。(93/1/1、95/3/1、113/2/1) 3.併用 CVP 化學療法,用於未經治療之和緩性(組織型態為濾泡型)B 細胞非何杰金 氏淋巴瘤的病人。(95/3/1) 4.作為濾泡性淋巴瘤患者於接受含 rituximab 誘導化學治療後產生反應(達 partial remission 或 complete remission)之病患,若在接受含 rituximab 誘導化學治療 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接受 rituximab 維持治療,限用八劑,每三個月使用一 劑,最多不超過二年。(97/2/1、104/6/1) (1)有單一腫瘤直徑超過7公分者; (2)有超過三顆腫瘤直徑超過3公分者; (3)脾臟腫大,其長度超過16公分者; (4)對 vitalorgans 造成擠壓者; (5)周邊血中出現淋巴球增生超過5000/mm3者; (6)出現任一系列血球低下者(platelet<100,000/mm3,或 Hb<10gm/dL,或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1500/mm3)。 5.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103/2/1、111/6/1) (1)Rai Stage Ⅲ/Ⅳ(或 Binet C 級)之 CLL 病人。若用於 Rai StageⅠ/Ⅱ(或 Binet A/B 級)併有疾病相關免疫性症候(如自體免疫性溶血、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瘢症 等)的病人時,需經過至少一種標準的烷化基劑治療無效或病情惡化者,且 CD20 陽性細胞須大於50%。(Rixathon 不受「需經過一種標準的烷化基劑治療無效或病 情惡化,且 CD20陽性細胞須大於50%」限制,僅須符合具 CD20陽性細胞即可使 用,做為第一線用藥需與 fludarabine 及 cyclophosphamide 併用)(111/6/1) (2)與化學療法併用,做為復發或頑固性的 CD20陽性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病患的治療 用藥,且 CD20陽性細胞須大於50%。(Rixathon 不受「CD20陽性細胞須大於50%」 限制,僅須符合具 CD20陽性細胞即可使用)(111/6/1) (3)初次申請最多六個(月)療程,再次申請以三個療程為限。 6.與類固醇併用,治療嗜中性白血球細胞質抗體(ANCA)陽性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 多發性血管炎病人:(103/9/1)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診斷需有病理報告確定及血清學檢驗結果。 (2)初次發作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經 cyclophosphamide 治療4週 以上但療效不佳者。 (3)復發之肉芽腫性血管炎(GPA,或稱為韋格納肉芽腫症 Wegener’s granulomatosis)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MPA),先前曾接受過 cyclophosphamide 治療者。 (4)對 cyclophosphamide 治療無法耐受且有具體事證,或具使用禁忌之肉芽腫性血管 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 (5)每次申請,以治療4週之療程為限。復發時可再次申請。 註:原發(初次發作)之肉芽腫性血管炎及顯微多發性血管炎,經 cyclophosphamide 治療4週以上但療效不佳者之定義為: 經 cyclophosphamide 治療4週以上,但至少有一項受侵犯的主要器官症狀未能改 善,包括: A 肺部 B 腎臟 C 神經系統 D 腸胃道系統 申請時需檢附病歷及病理及影像資料等,經專科醫師事前審查同意後使用。 7.合併 bendamustine 適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 CD20陽性、第 III/IV 期和緩性非何 杰金氏淋巴瘤。(113/12/1) 8.合併 bendamustine 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不適合自體幹細胞移植的第 III/IV 期 被套細胞淋巴瘤。(113/12/1) 9.Rituximab(限使用 Rixathon)合併 lenalidomide(限使用 Revlimid)用於先前曾接受 至少一線全身性治療之復發性或難治性濾泡性淋巴瘤成人病人,需符合 lenalidomide 之藥品給付規定。(115/5/1) 10.使用於1、4、5、6、7、8及9病人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2/1/1、 103/2/1、103/9/1、113/12/1、115/5/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91/4/193/1/195/3/197/2/1102/1/1103/2/1103/9/1104/6/1106/9/1111/6/1113/2/1113/12/1115/5/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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