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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ituzumab govitecan

商品例:Trodelvy

健保署最後修訂
114/10/1
本站最後更新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Sacituzumab govitecan

9.106.Sacituzumab govitecan (如 Trodelvy):(113/2/1、114/2/1、114/10/1)
1.用於治療先前已接受兩次以上全身性治療無效(其中一次需為治療晚期疾病)之無法切
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的三陰性乳癌成人病人。(113/2/1、114/2/1)
(1)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Ⅰ.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Ⅱ.須使用過 taxane 類藥物至少1個療程。
Ⅲ.先前未接受過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114/2/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 ER、
PR、HER2皆為陰性之檢測報告。
(3)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4)Sacituzumab govitecan 和 trastuzumab deruxtecan 僅能擇一給付,不得互換。
(114/2/1)。
2.用於治療患有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的 HR 陽性、HER2陰性之乳癌成人病人。
(114/10/1)
(1)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Ⅰ.須排除活動性腦轉移。
Ⅱ.曾接受 CDK4/6 抑制劑≦12個月,並有內臟轉移。
Ⅲ.曾接受至少兩線(每線至少兩個完整療程或於第二個療程中產生疾病惡化)的轉移性
乳癌化學治療。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 HR 陽
性、HER2陰性(IHC 0、IHC 1+或 IHC 2+/ISH–)之檢測報告。
(3)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3/2/1114/2/1114/10/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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