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5/4/1
- 本站最後更新
-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Tafasitamab 9.124.Tafasitamab(如 Minjuvi):(114/10/1、115/3/1、115/4/1) 1.限與 lenalidomide(限使用 Leavdo、Lelimide 及 Revlimid)併用,適用於經一線全身 治療含 rituximab 治療復發型,不適合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瀰漫性大型 B 細胞淋巴瘤 (DLBCL)成人病人,且須完全符合以下條件(114/10/1、115/3/1、115/4/1): (1)具 CD19抗原陽性。 (2)一線曾接受 rituximab 合併化學治療(包含 CD20),及含有 anthracycline 類藥物的 治療,治療四個療程以上並於12個月內復發者。 (3)ECOG 為0或1。 (4)病人不得有以下任一疾病: Ⅰ.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中樞神經疾病。 Ⅱ.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如 NYHA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Ⅲ或Ⅳ。 Ⅲ.自體免疫疾病正積極治療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以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以3個療程為限,首次再申請須檢附達到 CR 或 PR 的證明方可續用;其後續申請須證明疾病無惡化方可續用。若病情惡化即須停 用。 3.總療程以12個療程為上限;每位病人一生限用一次 (12個療程),不得重複申請。 4.執行醫師須為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專科醫師且須完成血液病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的 相關照護訓練。 5.病人接受本藥物治療後,不給付造血幹細胞移植。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4/10/1115/3/1115/4/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Powered by: JIL, TVGH Dep of Oncology,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