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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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Temsirolimus 9.38.Temsirolimus(如 Torisel):(101/1/1)附表九之十一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給付3個月藥量,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每3個月 評估一次。 (1)治療不限細胞型的高風險晚期腎細胞癌。 (2)需具有下列六個風險因子中至少3個以上因子: I.距離初次診斷出腎細胞癌之時間未達一年 II. Karnofsky Performance scale 介於60至70之間 III.血色素低於正常值12gm/dL IV.矯正後血鈣值超過10mg/dL V. 乳酸脫氫酶(lactate dehydrogenase)超過1.5倍正常值上限 VI.超過一個以上的器官有轉移病灶。 (3)無效後則不給付其他酪胺酸激酶阻斷劑 TKI。 2.病人若對藥物產生耐受性不佳(intolerance),則以原來藥物減量為原則,若嚴重 耐受性不佳,可以換其他酪胺酸激酶阻斷劑(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1/1/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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