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9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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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注射劑 9.16.1.Topotecan 注射劑(88/10/1、93/8/1、98/11/1) 1.限卵巢癌及小細胞肺癌之第二線化學治療(第一線治療應包括白金化合物)。 2.與 cisplatin 併用適用於治療經組織學檢查確定患有第 IV-B 期復發性或持續性子宮 頸癌,且不適合以外科手術及(或)放射療法進行治療的患者。(98/11/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88/10/193/8/198/11/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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