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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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Trastuzumab deruxtecan 9.115.Trastuzumab deruxtecan (如 Enhertu):(114/2/1) 1.單獨使用於具 HER2過度表現(IHC3+或 FISH+)之轉移性乳癌病人作為二線治療,並同 時符合下列情形: (1)之前分別接受過 trastuzumab 與一種 taxane 藥物治療,或其合併療法,或 pertuzumab 與 trastuzumab 與一種 taxane 藥物治療。 (2)之前已經接受過轉移性癌症治療,或在輔助療法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6 個月內 癌症復發。 (3)合併有主要臟器(不包含骨及軟組織)轉移。 (4)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核准後每12週須檢附療效評估資料再次申請,若疾病 有惡化情形即不應再行申請,每位病人至多給付18個療程為上限。 (5)Trastuzumab deruxtecan、trastuzumab emtansine 和 lapatinib 僅能擇一給付, 不得互換。 2.單獨使用於 ER、PR 皆陰性且具 HER2弱陽性(IHC 1+或 IHC 2+/ISH-)表現之無法切除 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人,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須接受過至少一種化學療法治療。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12週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附 ER、 PR 皆為陰性且 HER2弱陽性(IHC1+或 IHC2+/ISH-)之檢測報告。 (4)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5)Trastuzumab deruxtecan 和 sacituzumab govitecan 僅能擇一給付,不得互換。 3.申報醫療費用時「總量」應依實際使用量申報,取至小數點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 入。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4/2/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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