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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Uracil-Tegafur 9.11.Uracil-Tegafur:(如 Ufur)(100/1/1) 1.限轉移性胃癌、轉移性直腸癌、轉移性結腸癌、轉移性乳癌之病患使用(89/10/1、 97/12/1)。 2.頭頸部鱗狀上皮癌(93/4/1、98/3/1、99/10/1)。 3.與 cisplatin 併用治療轉移及末期肺癌。 4.直腸癌、結腸癌第Ⅱ、Ⅲ期患者之術後輔助性治療,且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 (94/10/1、97/12/1) 5.用於病理分期為 T2且腫瘤≧3cm 之肺腺癌病人,作為手術後輔助治療,使用期限以 二年為限。(100/1/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0/1/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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