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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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Venetoclax 9.71. Venetoclax (如 Venclexta):(108/9/1、110/7/1、112/7/1、114/8/1、114/10/1) 1.單獨使用於具有17p 缺失的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CLL) 成年患者。(108/9/1、 112/7/1、114/10/1) (1)限先前曾接受至少1種包括 alkylating agent 與 anti-CD20 (如 R-CVP、R- CHOP、rituximab 加 bendamustine 等)的治療2個療程以上仍惡化或復發者。 (2)開始使用前之疾病狀態需出現下列任一情形: Ⅰ.進行性的血液相惡化至 Hb< 10.0gm/dL 或 PLT<100K/uL,且無其他原因可以 解釋。 Ⅱ.脾臟腫大超過左肋骨下緣6cm。 Ⅲ.淋巴結腫大,最長徑超過10cm。 Ⅳ.周邊血液淋巴球在2個月內增加50%以上,或倍增時間(doubling time)小於6 個月。 Ⅴ.出現自體免疫併發症,且經類固醇治療無效。 Ⅵ.出現具症狀的淋巴結外病灶。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3個月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療效評估資 料,若未達 iwCLL(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CLL)最新定義之 partial remission 或 complete remission,則不予給付。 (4) 在具有17p 缺失病人,venetoclax、acalabrutinib、ibrutinib 及 zanubrutinib 四者僅能擇一使用,唯有在出現無法忍受其副作用時方可互換。 三者使用總療程合併計算,以全部24個月為上限。(108/9/1、112/7/1、 114/10/1) (5)每日至多處方4粒。 2.併用低劑量 cytarabine 或 azacitidine(除 Winduza 及 Azacitidine Lyophilized Inj 100mg"GBC"以外),使用於無法接受高強度化學治療之初診斷急性骨髓性白血 病(AML)病人:(110/7/1、114/8/1) (1)需具有下列 I.或Ⅱ.的條件之一: I.75歲以上。 Ⅱ.18歲以上但未滿75歲時,需 ECOG performance status 為2或3,且符合下列 任一條件者: A.具有心臟衰竭治療病史,且 left ventricle ejection fraction (LVEF) <50%。 B.具慢性肺部疾病史,且 DLCO<65%。 C.具肝功能異常:Bilirubin level 在1.5-3.0倍正常值間。 (2)需未曾因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接受過 azacitidine 治療者。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2個療程需再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檢附療效評估 資料,若病情惡化應即停止使用。 (4)若併用低劑量 cytarabine,每日至多處方6粒,最多給付4個療程。若併用 azacitidine 治療,每日至多處方4粒,最多給付6個療程。(110/7/1、114/8/1)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08/9/1110/7/1112/7/1114/8/1114/10/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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