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最後修訂
- 1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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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核對
給付規定(健保署原文)
以下為健保署 第9節 抗癌瘤藥物 給付規定原文,未經改寫。
# Zolbetuximab 9.133.Zolbetuximab (如 Vyloy):(115/4/1) 1. 限與含氟嘧啶(fluoropyrimidine)和含鉑的化療併用,適用於 Claudin (CLDN) 18.2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HER2)陰性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 性胃腺癌病人的第一線治療,且符合下列條件: (1) 病人身體狀況良好(ECOG≦1)。 (2) 初次申請時需檢附確實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胃腺癌之病理或細胞檢 查報告,及以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確定腫瘤為 CLDN18.2陽性(定義為≥75%的腫 瘤細胞顯示中至強染色強度的 CLDN18.2)且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HER2)陰性之檢測報告。 2. 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 出客觀影像學證據(如:RECIST criteria)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 本案藥品與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僅能擇一給付,且治療失敗時不可互換。
效力日期歷史(民國年)
115/4/1
免責聲明:本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給付條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用藥決定請與您的醫療團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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